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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2025-02-09 20:25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医疗纠纷诉讼:妇科手术导致七级伤残,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

医疗纠纷诉讼:妇科手术导致七级伤残,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司法鉴定认为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子宫脱垂,直肠穿孔

一.引言

子宫脱垂手术导致直肠穿孔,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与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702民初666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经各项检查正常无异样后,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被告多方诊治无效,建议原告转院,后原告转至xxx市中心医院治疗。

(二)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肝脏呈小结节样氧化,腹腔内有黄色浑浊脓性渗液约700ml,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自穿孔有肠内容物流出,乙状结肠及直肠充血水肿,直肠系膜变黑坏死,盆腔有大量脓性渗出物,伴粪臭味。胆囊约12cm×8cm×6cm,充血水肿,壁厚,张力大,胆囊壁点状坏死发黑,与周围组织有粘连。行结肠造瘘,切除胆囊、切除直肠系膜、切除破裂直肠等手术。后原告因病情未得到完全治愈,又入住xxx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

三.裁判结果

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 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患纠纷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采信,故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未及时有效的治疗原告的疾病,反而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更重的损伤,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万元。

(二)医方辩称:1、答辩人在对被答辩人的诊疗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治疗,诊疗方法正确,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2、鉴定意见缺乏可信性,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3、被答辩人的诉请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医疗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某某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某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孙某某子宫切除术后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其直肠穿孔造瘘并还纳术后部分肠切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四)法院观点:综合原告实际损失为274763.46元,被告人民医院应承担50%的份额,计款137381.73元,鉴定费16050元,由被告人民医院承担12037.5元,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履行能力酌定为12000元。综上被告人民医院应支付原告赔偿款161419.23元。

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二)

天津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患儿刘某某,2岁,主因“误食塑料球20小时,呕吐8次”到天津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怀疑小肠内异物伴肠梗阻、不排除不全性机械性肠梗阻后,留院观察。两日后,刘某某体温升高,呼吸急促,心率达185次/分。医院征得家属同意后,于当日10时急诊行剖腹探查术+肠切开取异物+肠吻合术。术后,刘某某心率、呼吸仍异常并伴发热,医院考虑低血容量性休克,给予退热、补液、输血浆积极抗休克治疗。当晚23时,刘某某病情渐加剧,心率达200次/分,血气PH7.05,BE-14.5,考虑重症酸中毒,给予补充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次日,刘某某心跳突然停止,经救治无效死亡。

因刘某某死亡,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产生纠纷。双方争议主要在于:患方认为,刘某某住院时,家属已将刘某某吞食的类似塑料球交给医生,并告知该塑料球系吸水晶弹,遇水可膨胀至乒乓球大小,请予以高度重视,而医生未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因此应承担刘某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医院则认为,医生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此类病例的诊疗规范,尽管诊疗过程存在瑕疵,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患方质疑医院为何没有尽快采取手术治疗,术后刘某某各项指标为何突然异常。医院表示,他们对刘某某以消化道异物病例的观察处理流程规范合理,同时指出该病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死亡原因尚不能确定,需要尸检提供依据,但他们确实在临床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足,当时医生根据家属提供的材料进行询问,家属回复材料无毒,所以按无毒假设作为处理基础,对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变化预判不足。

医调委就某医院的解释及诊疗程序向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专家咨询会给出以下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化学异物可以对肠道产生刺激,异物能够自行排出,刘某某并非死于肠梗阻及肠坏死,但医院存在观察不细致、不全面的问题,刘某某早期已经出现中毒症状,发热,CRP(C-反应蛋白)升高,医生未及时进行PCT(区分脓毒症和非感染性疾病)检查,未能提早采取措施,生化检查显示乳酸脱氢酶高,血液呈现高度溶血,提示可能存在中毒,CRP升高证明存在炎症,血压下降、呼吸快表明中毒已深,而医生未予考虑,未能及时会诊或者采取手术。刘某某出现发烧、心率200次/分钟时未能密切观察,且术后采取的措施不恰当,刘某某术后处于休克状态,血压低,心率过快症病人不应予静脉营养,医生予静脉营养过早,时机不恰当,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予胶体及晶体解决容量不足问题。此外,医生对病情发展预判不足,刘某某所吞物为特异性异物,吸水是否持续膨胀,是否有毒,医生均不清楚。综上,刘某某死因很可能是中毒性感染性休克,近段肠管广泛扩张,肠壁变薄,肠道屏障降低,导致肠道细菌向腹腔流入,造成腹腔感染并发展为全身脓毒症。

医调委根据专家咨询会的意见召开审评会,经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责任分析意见:一是医院诊断没有问题,儿童误吞服异物对机械性肠梗阻给予观察保守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一般可以观察24至48小时,医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二是医院在观察期间未尽到注意义务,刘某某20小时没有排便排尿,也没有进食,入院时已经有脱水情况,电解质紊乱,已出现严重的酸中毒,医生没有计出入量,没有给予化验检查,也未予以积极补液,导致刘某某血钾低至2.18毫摩尔/升,呼吸、心力衰竭,最终死亡。对于医院的免责因素,

一是刘某某误吞食异物,但家属没有及时送医,事故发生20小时后才送至医院,家属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延误了救治时间,作为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

二是送医后,家属向医生提供的说明书表明异物无毒,影响了医生的判断;

三是刘某某家属放弃尸检,导致刘某某死因不能确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刘某某误吞异物入院后医院虽采取了治疗措施,但对刘某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评估不足,刘某某死亡与误吞异物及医院过错同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医院应负50%的对等责任。

调解员将审评会责任分析意见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医院对医调委的专业分析表示认同,并表示今后会在类似的病例中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患方也对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责任表示自责,愿意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判断医院在此医疗纠纷中应承担对等责任(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医院应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4312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此纠纷医方承担50%医疗损害责任;

2.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374312元;

3.双方无其他争议。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交齐理赔材料,保险公司自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划入患方确认的银行账户。

通过回访得知,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及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能够成功调解,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调解员在调查事实阶段工作到位。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调解员在调查事实阶段做足了功课,不仅认真查阅了全部病历,还查阅了大量的诊疗规范。二是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专家咨询意见的指导作用。查明事实之后,如何在复杂纷繁且专业要求较高的事实中理出头绪、抓住要点,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调解员以专家咨询意见为支撑,有理有据划分出医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从而使纠纷迎刃而解。

推荐理由

医调委通过查阅病例、咨询专家、召开审评会等方式为双方查清事实,划分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专家评析

调解员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切实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西医院错开10倍药量,致男子失去性功能,他该如何索赔? (三)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责任基本上属于医院,这名男子本身和他的配偶都可以提起诉讼索赔

是药3分毒,不对症的药或者多服了药,这是很严重的事情。50岁的孙先生本来只想治理一下皮肤瘙痒,却没想因为广西某医院皮肤科的医生将一种药的量多开了10倍的量,孙先生差点为此丢了一条命,几个月来出现5次休克,还曾经昏迷15天,还导致心跳停止,被医院下病危通知单好多次。

今年4月孙先生按照医嘱服药后,接着又去看糖尿病医生,就诊的时候才知道皮肤科的医生将一种名为“雷公藤多苷片”的药品多开了10倍的量,本来孙先生只要每次服用2~3片,但处方却变成了每次服用20片。

在孙先生服药的第3天开始,他出现了严重症状,全身浮肿、浑身乏力、恶心,孙先生就因“急性药物性损害”被推进了手术室。孙先生也从浮肿到昏迷再到变形,医生还曾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住了20天ICU,孙先生才转危为安,但还是无法自理,必须有人24小时陪护。

如今涉事医院认为孙先生的身体状况符合出院条件,建议孙先生出院或转至其它有条件的医院治疗。但孙先生认为自己身体尚未完全恢复,要求继续住院治疗。虽然现在状况有所好转,但依旧感觉不适。而且医院告知他会有各种后遗症,比如丧失性功能、手脚麻木、记忆力差。虽然医院也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孙先生依旧自己付了6万多费用。这短短的4个月,总共花费30多万。

前一段时间,医院表示接受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此事件。但有关具体赔偿数额以及处理结果,需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的鉴定结果,再通过提起诉讼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孙先生丧失性功能、手脚麻木、记忆力差,明显是这次医疗事故带来的后果,特别是性功能丧失,更加是严重的事情。

有损害就有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一般局限于受害人和死者近亲属。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不仅仅是受害人本人会受到物理损害,配偶的利益也会因侵权人的行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性功能的,其配偶有权向侵权行为人就健康权受到的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已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例发生在2003 年,当时是一名男子在成都某医院手术,结果造成包括性功能丧失在内的8级伤残。最后男子通过上诉,获赔15万元,另外其配偶获得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孙先生可以依据伤残等级提出巨额索赔,其配偶也可以申请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四)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

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 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

错过尸检最佳时机 医疗事故鉴定难

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 多年纠纷终了结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先生并未理会。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区医调委联系。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手了这一难事。

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明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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